在報紙、雜誌、布條與電子看板等戶外廣告物,以及超過《醫療法施行令》規定使用者人數標準的網路媒體與社群刊登醫療廣告,都必須事先通過審議。
未經審議,或廣告內容與審議通過的內容不同,就違反《醫療法》第 56 條。以廣告形式投放的內容,要先確認是否屬於審議對象。
醫療廣告事前審議,是在特定媒體刊登醫療廣告前,必須先經醫療廣告審議委員會審議的制度(韓國《醫療法》第 57 條)。
在報紙、雜誌、布條與電子看板等戶外廣告物,以及超過《醫療法施行令》規定使用者人數標準的網路媒體與社群刊登醫療廣告,都必須事先通過審議。
未經審議,或廣告內容與審議通過的內容不同,就違反《醫療法》第 56 條。以廣告形式投放的內容,要先確認是否屬於審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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