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行銷的醫療廣告檢查清單
韓國《醫療法》第 56 條常見的違規表達

醫院在部落格、社群、官網發布的文章,也可能屬於醫療廣告。本文以 2026 年 10 月為準,整理韓國《醫療法》第 56 條禁止的廣告類型,以及實際文稿中常見的違規表達與改寫方式。本文並非法律意見,最終判斷請以法規原文與審議標準為準。

廣告操作 · ・撰文 MAKE Marketing

重點摘要

  • 治療體驗分享、保證效果、與其他醫院比較、無根據的最高級表達,是《醫療法》第 56 條禁止的代表類型。
  • 「無痛」、「沒有副作用」等表達,可能被視為遺漏重要資訊或保證效果的廣告。
  • 在一定規模以上的媒體刊登醫療廣告,依《醫療法》第 57 條須經事前審議。
  • 體驗團評論可能牴觸治療體驗分享的禁令,需要特別小心。

什麼是醫療廣告

醫療廣告是指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透過報紙、廣播、網路等媒體宣傳醫療服務相關內容。醫院自行經營或由代理商代為經營的部落格、社群、官網文章,依內容也可能屬於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 56 條禁止的廣告

把《醫療法》第 56 條第 2 項各款用淺白的話整理如下。

類型 例子
未經評估的新醫療技術廣告 在安全性與有效性評估前宣傳該技術
使人誤認治療效果的廣告 患者治療體驗分享、體驗記
不實廣告 與事實不符的經歷、設備、實績
比較廣告 「比○○醫院便宜」、「與其他醫院相比」
詆毀廣告 貶低其他醫療機構的內容
呈現療程畫面 直接呈現手術等療程行為
遺漏重要資訊 刪去嚴重副作用等重要資訊後宣傳
誇大廣告 以「最好」、「首創」、「唯一」等誇大客觀事實
無根據的資格與名稱 標榜沒有法律依據的資格或名稱
新聞形式的廣告 包裝成新聞報導或專家意見的廣告
違反審議 未經事前審議,或與審議內容不同的廣告
招攬外國患者的國內廣告 以招攬外國患者為目的的韓國國內廣告
自費項目折扣、免費廣告 以欺騙消費者的方式提供診療費折扣或減免
利用獎項與認證的廣告 標榜獎狀、感謝狀、認證、推薦的廣告(法律規定的例外除外)

文稿中常見的違規表達與改寫

違規表達 問題 這樣改寫
「國內首創」、「最好的」、「唯一的」 無根據的誇大 只寫可以確認的事實,例如「新引進的」
「無痛」、「沒有副作用」 保證效果、遺漏重要資訊 「療程前的諮詢中會說明疼痛與副作用」
「100% 滿意」、「確實有效」 保證效果 說明療程流程與期間
引用患者評論、治療前後照片 治療體驗分享 改成療程步驟、注意事項等資訊
「比○○便宜」 比較廣告 刪除比較的句子
「今日限定 5 折」 可能使人誤認的折扣 正確寫出條件、期間與原價,並確認是否需要審議

什麼時候需要事前審議?

依《醫療法》第 57 條,在報紙、雜誌、布條與電子看板等戶外廣告物,以及一定規模以上的網路媒體與社群刊登醫療廣告,必須事先通過醫療廣告審議委員會的審議。網路媒體與社群若符合《醫療法施行令》規定的使用者人數標準(例如前 3 個月日平均使用者達 10 萬人以上),就屬於審議對象。如果內容是以廣告形式投放,請先確認是否需要審議。

體驗團與評論行銷可以嗎?

患者接受治療後寫的評論,可能牴觸治療體驗分享的禁令。此外,收取報酬撰寫的評論,依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推薦與保證審查指引,也有標示義務。醫院體驗團的規定風險很高,建議改用以資訊為主的內容。

發布前 30 秒檢查

  1. 有沒有「最好、首創、唯一、100%」這類用語?
  2. 是否宣稱沒有疼痛或沒有副作用?
  3. 有沒有患者評論或治療前後照片?
  4. 是否與其他醫院比較?
  5. 若有折扣或活動文案,條件與期間是否正確?
  6. 是否為刊登在需事前審議媒體上的廣告?

只要符合任何一項,就要改寫或確認後再發布。MAKE Marketing 會依這些標準審核文稿與圖片文字後再發布。

參考本文為 2026 年 10 月的整理,並非法律意見。法規原文請至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確認,審議標準請向各醫療廣告審議委員會確認。

常見問題

醫院的部落格文章也算醫療廣告嗎?

如果是醫院為了宣傳醫療服務而寫的文章,部落格文章也可能屬於醫療廣告。因此部落格文稿也要依《醫療法》第 56 條的標準審核。

部落格也需要事前審議嗎?

依媒體與形式而定。在超過使用者人數標準的網路媒體或社群上以廣告形式刊登的內容,可能屬於審議對象,請在投放前確認。

可以寫醫師的姓名與經歷嗎?

屬實的經歷可以寫。但不可標榜沒有法律依據的資格或名稱,也不可誇大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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